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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3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3327号原告:张某甲,男,201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理人:王某。被告:张某乙,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全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庄  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