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一初字第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901号原告:郭某,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沈菊,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林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熊中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