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朱金花、孙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494号申请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孙敬波。被执行人朱金花。申请执行人王强与被执行人朱金花、孙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4、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等。执行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现金21800元,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标的61270元,执行到位21800元,未执行到位49470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00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永刚执行员 项崇宇执行员 曹 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田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