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裴中录与李泉漳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裴某,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夏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裴某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辣椒种子款812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32元、执行费1119元,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经过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在各银行内无存款,在夏县房产管理所没有房产登记信息,在夏县交警车管所也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裴某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执行手段穷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银生代理审判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