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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苏亚难与汪公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11号原告:苏亚难,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代理人:齐永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公胜,男,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稼仙路路口本院在审理原告苏亚难诉被告汪公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亚难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亚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亚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小俊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赵龙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盛 燕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