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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柯岳敏与夏满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岳敏,夏满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222-1号申请执行人柯岳敏。被执行人夏满国。申请执行人柯岳敏与被执行人夏满国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根据2015浙舟阳证经字第463号执行证书,权利人柯岳敏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满国名下的房产正在处置过程中,但是一时无法处置完毕,现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2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增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