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高伟与孙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伟,孙双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王高伟,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邯郸县。被告孙双有,男,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伟与被告孙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找不到被告孙双有,无法查明是否确有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3元退回原告王高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海丽审 判 员 董 涛代理审判员 贺 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