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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高伟与孙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伟,孙双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王高伟,男,1988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邯郸县。被告孙双有,男,198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伟与被告孙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找不到被告孙双有,无法查明是否确有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高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3元退回原告王高伟。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海丽审 判 员  董 涛代理审判员  贺 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