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磊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62号罪犯陈磊,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博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81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宣判后,2012年12月13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陈磊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磊于2009年10月至2010年8月,以帮助办驾驶证为由,多次骗取他人现金33100元。2012年1月—5月,被告人陈磊以为母亲做心脏搭桥手术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女网友25000元。综上,被告人陈磊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共计58100元。罪犯陈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磊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磊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靳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