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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肖杰与被告吉林银行通化市分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杰,吉林银行通化市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05号原告肖杰,女,汉族,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吉林银行通化市分行。法定代表人陈东宇,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杰与被告吉林银行通化市分行确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返还原告肖杰1,750.00元。审判员  陈炳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