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陈炜鹏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炜鹏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807号罪犯陈炜鹏,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深龙法刑初字第27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炜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陈炜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炜鹏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2015年5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炜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广东省四会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炜鹏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三日(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