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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通海县土壤肥料站与毕德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海县土壤肥料站,毕德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319号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土壤肥料站法定代表人吕家贵,站长。委托代理人杨元,云南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毕德洪,男。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土壤肥料站与被执行人毕德洪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通海县土壤肥料站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毕德洪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通海县土壤肥料站承包款163000.00元、违约金10000.00元,以上二项共计173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80元及本案执行费25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明确可供执行财产,暂无条件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2015)玉中民二终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洪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