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志成与杨洪宾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成,杨洪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639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成,住宾��。被执行人杨洪宾,1974年2月8日,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李志成诉杨洪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与申请人协商,同意年末给付,申请人李志成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云和审判员 陈 文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白福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