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义民初字第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吴国平与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隆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平,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隆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杨长根,顾青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义民初字第00362号原告吴国平,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海军,江苏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海纯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标,总经理。被告盐城市隆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盐兴中路143号。法定代表人孙士一,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云峰、张兆生,江苏新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根,农民。委托代理人吴文权,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青根,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平诉被告盐城市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隆嘉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杨长根、顾青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平因伤情未能鉴定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国平负担。审 判 长 袁桂科人民陪审员 郭玉龙人民陪审员 卫爱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邓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