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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路阳与王长松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阳,王长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6111号申请执行人路阳,男,1986年1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长松,男,1983年1月5日出生。路阳与王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丰民(商)初字第123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王长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路阳借款三十一万六千元;二、驳回原告路阳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长松未按判决书履行判决,权利人路阳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王长松名下银行账号余额不足,在本市辖区内无房产、车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路阳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61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张蜜蜜代理审判员  赵 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玉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