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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沾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宋新乐与王汉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宋新乐,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王汉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宋新乐与王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沾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岐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