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沾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宋新乐与王汉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沾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宋新乐,男,成年,汉族。被执行人王汉军,男,成年,汉族。本院在执行宋新乐与王汉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沾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岐审判员 吴洪申审判员 唐好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