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刑初字第00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何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刑初字第00336号公诉机关天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华东,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务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天长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厉风亭,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5)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兰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何某、辩护人刘华东、祝发平、厉风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何某酒后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假日大酒店商务中心内互殴。后被告人何某还跑到酒店大厅,推倒前台电脑。酒店保安王某乙报警。天长市公安局炳辉派出所民警杨某等人前往现场处置,并叫来120急救车,准备将被告人王某甲、何某送往医院醒酒。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拒绝上车,并殴打民警杨某、酒店保安夏某、王某、冯某等人。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将夏某拽倒在地后拳打脚踢;被告人何某追打王某乙、冯某,又对躺在地上的夏某踹了一脚,并脱光衣服在大厅内乱跑,后被增援的民警制服。经法医鉴定,夏某属轻伤一级。指控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三、被害人夏某等人的陈述;四、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意见;六、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七、视听资料等。指控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何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何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刘华东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积极承担医药费,补偿相关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王某甲确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继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祝发平、厉风亭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案发后积极承担医药费,补偿相关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经司法局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何某酒后到天长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假日大酒店商务中心内互殴。后被告人何某还跑到酒店大厅,推倒前台电脑。酒店保安王某乙报警。天长市公安局炳辉派出所民警杨某等人前往现场处置,并叫来120急救车,准备将被告人王某甲、何某送往医院醒酒。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拒绝上车,被告人何某还对民警杨某面部打了一巴掌。接着,被告人王某甲、何某在酒店大厅内追打酒店保安夏某、王某、冯某。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将夏某拽倒在地后,对夏某拳打脚踢;被告人何某追打王某乙、冯某,又对躺在地上的夏某踹了一脚,并脱光衣服在大厅内乱跑。后天长市公安局增派警力,才将被告人王某甲、何某控制并送往天长市中医院。经法医鉴定,夏某系左侧股骨颈基底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2015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何某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何某与被害人夏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给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计17万元。被害人夏某对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天长市假日大酒店的保安。2015年1月29日23时许,其和冯某在大厅巡逻,王某乙在监控室看监控。后来王某乙说有二名男子在商务中心打架。其和冯某、王某乙遂赶至商务中心,因看到一矮个子男子到酒店大厅前台将电脑推倒,并准备砸电脑,其和冯某、王某乙遂上前制止未果,王某乙打电话报警。后炳辉派出所几个民警现场出警,高个子青年躺在地上,矮个子青年坐在旁边,二人在互殴。派出所民警见二青年醉酒,便打120急救,欲将二青年送至医院醒酒。二青年拒绝上120急救车,还殴打了其中一个民警和三个保安。之后二青年在大厅发酒疯,见人就打。民警见无法控制局面,电话请求增援。因其离二青年人较近,二青年人冲过来对其拳打脚踢,其中高个子将其左侧身体拽摔在地上,并对其拳打脚踢。高个子对矮个子讲:“这个人交给我,你对付其他人。”矮个子遂对冯某、王某乙讲:“谁敢拉,就打谁”,阻止冯某、王某乙过来,矮个子还追着王某乙、冯某殴打。后来其被打懵了,之后的事情不清楚。二、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是天长市假日大酒店保安。2015年1月29日23时许,其通过监控看到一高一矮二个男青年在酒店先是互殴,后来还用脚踹酒店玻璃墙,其见状和夏某、冯某来到现场,当时,高个子男青年睡在地上,矮个子男青年看到保安到现场制止,就到前台推、砸电脑,其制止,矮个子男青年就骂其,欲动手打被其他保安制止。因矮个子男青年一身酒气,在发酒疯,其担心出事遂打电话报警。炳辉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办案民警用矮个男青年手机通知他家人,还电话通知120救护车到现场。这期间,二男青年互殴,派出所民警在制止过程中也被他们打伤,120急救车到现场后,二人不愿上车。在派出所民警请求增援过程中,二个男青年冲向保安夏某,并对夏某拳打脚踢,其他保安制止时也被打伤。后来矮个子男青年发酒疯,脱光衣服在大厅里疯跑,见人就打,还踹酒店玻璃门,二人后被增援的民警控制,送到医院。三、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证实其是假日大酒店保安。2015年1月29日23时许,王某乙通过监控看到一高一矮二个男青年在假日大酒店互殴,其和王某等人遂到现场制止,矮个子男青年见状追着他们打,推、砸电脑时被他们拦下来。民警到现场后也没法控制,这二个男青年追着夏某打,先是高个子冲过去将夏某摔倒在地,对他拳打脚踢,之后矮个子男青年也对着夏某踹了一脚。夏某被高个子男青年骑在身上打,夏某被其和王某拉出来后,高个子男青年又躺在地上,矮个子男青年脱光衣服在酒店大厅里疯跑,见人就追,后二男青年被民警控制并送至医院。其和王某受了些轻伤,夏某伤势较重,经检查,夏某左大腿股骨骨折。夏某的伤是二个男青年共同造成的。四、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炳辉派出所民警。2015年1月29日23时许,假日大酒店保安电话报警,称酒店里有两个醉酒男子在闹事。接警后其和同事周某、丁某前往假日大酒店出警,到现场出示身份后发现一高一矮二男青年在互殴,后经查实,高个子男青年叫王某甲,矮个子男青年叫何某。二人因喝酒太多,无法拉开,后其从何某口袋中找出手机通知何某家里人到现场,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救护车到现场后,因王某甲、何某乘着酒兴对民警拳打脚踢,拒不上救护车,其来到酒店外面打电话请求增援。后来王某甲、何某酒疯发作愈加厉害,王某甲猛拽保安夏某左侧大腿,将夏某摔倒在地并拳打脚踢,旁边的何某则追着王某乙、冯某打,何某也对着夏某踢了一脚。三名保安被拉出来后,王某甲倒地不起,何某脱掉衣服在酒店大厅疯跑,后二人又缠打在一起,之后王某甲、何某被增援的巡防大队民警与派出所民警共同制服并送至天长市中医院。夏某也被送至天长市中医院治疗,经诊断,夏某左股骨骨折。五、证人周某、丁某的证言,周某、丁某系炳辉派出所民警,二证人关于接报警、出警、增援及目击王某甲、何某寻衅滋事的经过与证人杨某的证言基本一致。六、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天长市假日大酒店负责人。2015年1月29日23时许,酒店值班人员打其电话称,有二个男青年在假日大酒店酒后闹事、打保安。凌晨左右,其到酒店一楼大厅时,看见一个男青年躺在地上,另一个打着赤膊,后脱光衣服在大厅里跑。整个过程持续20余分钟。酒店保安夏某在二个男青年滋事过程中被打伤。七、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假日大酒店安全部经理,2015年1月29日23时许,二个男青年在酒店闹事、打保安,其当时不在现场,后通过看监控,看到这二个男青年打了三名保安还有一名警察。八、证人颜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天长市假日大酒店人事部经理。2015年1月30日凌晨,二个男青年在酒店闹事时,其不在现场。后经看监控,闹事的二个人,一个是高个子,另一个是个胖子,二人在闹事时殴打了酒店的保安。九、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夏某辨认出案发时对其实施殴打的被告人王某甲、何某。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监控录像光盘,证实案发现场及被告人王某甲、何某寻衅滋事经过等情况。十一、安徽省天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天)公鉴(临床)字(2015)0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夏某系左侧股骨颈基底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十二、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2015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甲、何某与被害人夏某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给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计17万元。被害人夏某对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十三、户籍信息及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的身份情况,二被告人无犯罪记录。十四、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天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关于被告人王某甲、何某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因天长市假日大酒店员工王某乙于2015年1月29日23时许的报案而立案。同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甲、何某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十五、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9日18时许,其和朋友何某在饭店吃饭喝酒,每人喝了1斤左右的白酒。当晚21时许,两人又到天润城夜潮酒吧喝洋酒和啤酒,之后酒劲上来了,什么都记不清了。事后,其和何某通过看监控视屏,自己当时将姓夏的保安摔倒在地,何某不让其他人靠近其和姓夏的保安,谁靠近何某就打谁,再后来,何某也向姓夏的保安踹了一脚。现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罚,伤者的医药费本人愿意赔偿。十六、被告人何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29日18时许,其和朋友王某甲在饭店吃饭喝酒,每人喝了1斤左右的白酒。当晚21时许,两人又到天润城夜潮酒吧喝洋酒和啤酒,之后酒劲上来了,所有的事情都记不清。从假日大酒店提供的监控视屏看,其和王某甲酒后大闹假日大酒店,姓夏的保安是王某甲打的,其殴打了另外二名保安,之后其也踹了姓夏的保安一脚。现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伤者的医药费本人愿意赔偿。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何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何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主动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等相关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二被告人均可以酌情从轻处处罚。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王某甲、何某均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王某甲、何某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拥军审 判 员 徐美琴人民陪审员 郭学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