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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成政杰与李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政杰,李传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871号申请执行人成政杰,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传青,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成政杰与李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权利人成政杰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272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2245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李传青的财产进行查询,李传青名下仅有经济适用房一套已在我院另案纠纷中被查封,再无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871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田 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