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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31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承德中磊石材有限公司与张庆生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3119号原告河北中磊石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74082-5法定代表人高忠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月,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庆生。委托代理人王楠,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河北中磊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中磊石材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中磊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宋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