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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执字第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志军与被执行人张義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军,张義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滦执字第610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军。被执行人张義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军与被执行人张義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4)双滦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志军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张義成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赵志军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5)双滦执字第6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树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