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光简与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简,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62号原告赵光简,男,汉族。被告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希东,经理。被告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经理。原告赵光简与被告山东极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华银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光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传指审 判 员 曹小伟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