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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冯桂芬诉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拆迁裁决668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芬,沈阳市房产局,沈阳市奉阳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沈高开行初字第668号原告冯桂芬,女,195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被告沈阳市房产局。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纪凯,男,局长。委托代理人程相,男,辽宁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沈阳市奉阳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柳路**号9门。法定代表人尤景海,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田,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冯桂芬不服被告沈阳市房产局房屋拆迁裁决,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举证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沟通,原告冯桂芬裁决纠纷被告已同意解决,故原告冯桂芬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冯桂芬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桂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静审 判 员  陈曦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肖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