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与符宝贵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符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效良。委托代理人蒋维德,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符宝贵。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217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属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勇安审 判 员 贾延涛人民陪审员 黄玉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陆敏芳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