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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与符宝贵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符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效良。委托代理人蒋维德,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符宝贵。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符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号为(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217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震雄营销(深圳)有限公司的撤销执行申请,属对其自身权利的处置,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梓民初字第23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勇安审 判 员  贾延涛人民陪审员  黄玉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陆敏芳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