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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东法民二初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钦州林湖公园有限公司、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钦州林湖公园有限公司,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文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东法民二初字第201-1号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许妙忠。被告:广西钦州林湖公园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法定代表人:郭喜波。被告: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法定代表人:管智勇。被告:郭文城,男,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身份证号码:×××1299。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钦州林湖公园有限公司、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郭文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36号年年丰广场SHOPPINGMALL、1号楼A201、A202、E7、E8、E9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列: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9、20××67、20××68、201207069号,面积1171.43平方米,约值2800万元)进行查封。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钦州市海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钦州市钦州湾大道36号年年丰广场SHOPPINGMALL、1号楼A201、A202、E7、E8、E9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列:钦房权证城区字第××、20××19、20××67、20××68、201207069号,面积1171.43平方米)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桂娜审 判 员  黄楚平人民陪审员  王敏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本件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刘学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