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津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勇诉与被告岳隆军、李建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647号陈勇。委托代理人王泽,律师。被告岳隆军。被告李建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与被告岳隆军、李建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5年11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隆军、李建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勇撤回对被告岳隆军、李建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代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