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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津民初字第1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勇诉与被告岳隆军、李建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津民初字第1647号陈勇。委托代理人王泽,律师。被告岳隆军。被告李建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诉与被告岳隆军、李建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于2015年11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隆军、李建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勇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勇撤回对被告岳隆军、李建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勇负担。审判员  代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