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知民初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与宁德市中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宁德市中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知民初字第0069号原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王连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德市中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工业园区东风悦达起亚宁德中越4S店。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德市中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德市中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宁德市中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东风悦达起亚汽车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蔡 锦审 判 员 朱庆蓉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千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