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7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与谢红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谢红英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7198号原告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汽车超市c1-11。法定代表人范延年。委托代理人傅杰,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黄桷垭镇龙井村老房子组,身份证号码500108198502191718。被告谢红英,女,197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群乐村10号附43号,身份证号码510213197707244047。本院在审理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诉谢红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重庆光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 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