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戚建国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376号原告戚建国,男,196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瑞峰,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赵玉,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新国,男,郑州市管城区南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戚建国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戚建国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戚建国负担。审判员 徐苗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张丽娟-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