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区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周某,无业。被告刘某,宣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凯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