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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民初字第1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民初字第1317号原告周某,无业。被告刘某,宣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凯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