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胡甲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胡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7723号原告赵某某,女,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李巧民,上海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3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胡甲,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胡甲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月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被告胡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告与被继承人胡黎平系夫妻,被告胡甲系二人所生之子,被告王某某系被继承人之母,被继承人的父亲胡金发已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2012年8月22日报死亡。被继承人胡黎平生前,借款给案外人胡某乙、蒋某某人民币(以下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575,000元。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由案外人胡某乙、蒋某某归还赵某某、胡甲、王某某借款575,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被告未履行判决。原、被告因对债权的继承无法取得共识,尚未申请执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告赵某某取得(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对案外人胡某乙、蒋某某的575,000元债权及利息款项的三分之二。被告胡甲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被告王某某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继承人胡黎平系夫妻,被告胡甲系二人所生之子。被告王某某系被继承人之母。被继承人的父亲胡金发1986年2月9日报死亡。被继承人胡黎平2012年8月22日报死亡。2009年9月24日,案外人蒋某某因开工厂需要资金为由向被继承人胡黎平借款575,000元并出具借条。案外人胡某乙与蒋某某系夫妻。2012年8月22日,胡黎平报死亡。2014年赵某某、胡甲、王某某作为胡黎平的继承人以民间借贷为由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案外人蒋某某、胡某乙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一、案外人胡某乙、蒋某某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赵某某、胡甲、王某某借款575,000元;二、驳回赵某某、胡甲、王某某其余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3日生效,原、被告尚未就该案申请执行。审理中,原告提供户籍信息摘录、户口簿复印件、(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继承人死亡时,其名下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上海市普陀区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继承人胡黎平与案外人胡某乙、蒋某某借贷关系成立,被继承人胡黎平享有合法债权。借贷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权为被继承人胡黎平与原告赵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被继承人胡黎平的遗产。本案原、被告三人共同为胡黎平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对该遗产进行法定继承。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属于放弃抗辩的权利。现原告要求取得(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款项的三分之二,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一(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案外人胡某乙、蒋某某应归还的借款人民币575,000元及利息中,由原告赵某某取得该款项的三分之二,被告王某某取得该款项的六分之一,被告胡甲取得该款项的六分之一。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77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人民币3185元,被告王某某负担人民币795元,被告胡甲负担人民币7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月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柴 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五条继承开始后,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