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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速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速初字第0023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街某家中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彭某冰毒约0.2克,并提供冰壶让彭某和刘某二人在其家中卧室���食冰毒。经鉴定,王某贩卖的冰毒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定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定罪事实:2015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街某家中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彭某冰毒约0.2克,并提供冰壶让彭某和刘某二人在其家中卧室吸食冰毒。经鉴定,王某贩卖的冰毒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公安机关依法将冰毒、冰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予以扣押。二、量刑事实:2015年1月25日21时许,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民警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西里街某室当场查获贩卖冰毒的王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彭某、刘某的证言,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河北省计量科学研究所鉴定证书及照片,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现场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毒品照片及吸毒工具照片,办案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二、扣押在案的冰毒、冰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刘飞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 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