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黄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631号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马坑路7号世纪星城A区5-6#楼30号店面。负责人瞿宜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有祥,男,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延平区。委托代理人蒋慧,女,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员工,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黄某,男,198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巧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