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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莉与攀枝花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莉,攀枝花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李莉,女,汉族,1974年2月8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杨华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莉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中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攀东执字第106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亓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小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