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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行非审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柯丽芳,刘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梁子湖行非审字第00013号申请人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友合,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柯丽芳。被申请人刘传伟。申请人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10月23日签发的梁计生申执(2014)第022号强制执行申请书,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梁卫生和计生征决(2015)第D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已超过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鄂州市梁子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梁卫生和计生征决(2015)第D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十五日内,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审判长 邓 斌审判员 张学梅审判员 吴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梁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