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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梁进鹏、梁兴德、梁桂文、梁林长诉梁兴祥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进鹏,梁兴德,梁桂文,梁林长,梁兴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汀执保字第48号申请人梁进鹏,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生,住长汀县。申请人梁兴德,男,汉族,1950年11月29日生,住长汀县。申请人梁桂文,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生,住长汀县。申请人梁林长,男,汉族,1957年9月5日生,住长汀县。委托代理人范云飞,福建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兴祥,男,汉族,1944年6月17日生,住长汀县。申请人梁进鹏、梁兴德、梁桂文、梁林长因与被申请人梁兴祥共有纠纷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兴祥的拆迁补偿款200万元采取冻结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梁进鹏、梁兴德、梁桂文、梁林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梁兴祥的拆迁补偿款200万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梁进鹏、梁兴德、梁桂文、梁林长负担。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子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