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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冠辉与郭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冠辉,郭建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3121号原告:林冠辉,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郭建洪,男,199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冠辉诉被告郭建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冠辉以被告郭建洪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冠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冠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冠辉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一五年十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谢雅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