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铁锋支行与被执行人关丽芬、吴昊、施丹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关某某,吴某某,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负责人牛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关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施某某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与被执行人关某某、吴某、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铁商初字第1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关某某、吴某、施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关某某、吴某、施某某在齐齐哈尔银行系统无存款;在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车务科无车辆登记;在齐齐哈尔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无房产登记;在齐齐哈尔市证券交易市场无股票登记。本案确无继续执行的必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铁执字第4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三、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职权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义审判员 付治钧审判员 赵国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弭元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