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堡执字第001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慕明保、慕喜宽、慕保林、霍世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慕明保,慕喜宽,慕保林,霍世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德武,该公司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宏成,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慕明保,男,汉族。被执行人慕喜宽,男,汉族。被执行人慕保林,男,汉族。被执行人霍世友,男,汉族。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慕明保、慕喜宽、慕保林、霍世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23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慕明保于2015年4月27日之前清偿申请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1.12‰计算。被执行人慕喜宽、慕保林、霍世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四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于2015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执字第00166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宋刚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