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立英与范洪莲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保字第65-1号原告:张立英。被告:范洪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英诉被告范洪莲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范洪莲所有的鲁C×××××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立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范洪莲所有的鲁C×××××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佟 彤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卢振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