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执字第00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长庆与被执行人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长庆,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398-1号申请执行人张长庆,男,出生于1948年12月9日,汉族。被执行人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陈家营乡企局院内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4860684-6。法定代表人孟天平,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中心广场以北景玉宾馆街对面19楼。组织机构代码29544964-8。法定代表人朱晓军,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2014)汉中民终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长庆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汉中市泰祥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所欠工程款870722.50元,加倍支付逾期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104486.70元(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8月1日止),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及案件执行费10450元,以上金钱给付合计993259.2元。被执行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金钱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后被执行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本案申诉,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6日作出(2015)陕审民申字第0020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再审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5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汉中中心广场支行账户存款993259.2元,当事人已领取案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汉中民终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3)汉民初字第008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04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广厦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韩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