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执字第0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杨福平、杨青、杨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杨福平,杨青,杨建,常熟市宇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常熟腾辉服装辅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120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红旗南路2号。负责人郭勤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峰,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沈玉光,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杨福平。被执行人杨青。被执行人杨建。被执行人常熟市宇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东青村。法定代表人杨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熟腾辉服装辅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1203号。法定代表人杨青,该公司董事长。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与杨福平、杨青、杨建、常熟市宇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常熟腾辉服装辅料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商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杨福平支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借款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1月18日止的利息、复利347024.8元;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杨青、杨建、常熟市宇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常熟腾辉服装辅料贸易有限公司对杨福平在本案中债务在最高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诉讼费合计15751.5元,由杨福平负担,杨青、杨建、常熟市宇辉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常熟腾辉服装辅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杨青名下存款30948.57元,杨建名下存款102538.7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21028元,余款发还申请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杨福平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1406房屋,与案外人白鲜菊共有,设立有抵押权;杨青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招商北路8号天虹服装城A2402、2403、2404、2405房屋,与案外人杨利红共有,以上房产均设立有抵押权,在本案中不宜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房产,亦无登记车辆,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商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朱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