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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执字第4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与黄义军、孔淑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黄义军,孔淑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434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侯上仓镇。负责人魏文杰,行长。被执行人黄义军,农民。被执行人孔淑然,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上仓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义军、孔淑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义军、孔淑然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蓟民初字第17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栋代理审判员 张 新代理审判员 马成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兰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