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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68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6829号原告刘庆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惠工路19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刘庆生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江南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庆生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庆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庆生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王绪权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