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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建启与温天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启,温天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956号原告赵建启,男,194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河间县人,系甘肃省总工会退休干部,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温天蔚,女,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启诉被告温天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启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建启承担,余款100元退回原告赵建启。代理审判员  陈建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