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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2013号原告刘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张某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黄振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代 建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