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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福帅、薛福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福帅,薛福庆,薛福勇,薛福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912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委托代理人韦明。被告薛福帅。被告薛福庆。被告薛福勇。被告薛福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福帅、薛福庆、薛福勇、薛福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纪武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韩雪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