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商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福帅、薛福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福帅,薛福庆,薛福勇,薛福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912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相中。委托代理人韦明。被告薛福帅。被告薛福庆。被告薛福勇。被告薛福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福帅、薛福庆、薛福勇、薛福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纪武二O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韩雪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