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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二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徐吉龙与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二初字第00523号原告:徐吉龙,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金,男,198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吉龙诉被告江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吉龙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徐吉龙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吉龙负担。审 判 员  王永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