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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2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李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刚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黑中刑执减字第2011号罪犯李刚,男,194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学文化,现于华山监狱服刑。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了(2013)肇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刚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3年9月26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华山监狱于2015年10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刚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7年10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辛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