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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030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03061号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传学。委托代理人马叶林,乔金妹。被告王永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永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永刚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永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广兄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徐凤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