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崔方霞与胶州市中宝金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方霞,胶州市中宝金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263号原告崔方霞,女,汉族,1985年3月10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香琴,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胶州市中宝金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中云广州南路科润城一楼124号、125网点,组织机构代码L6652756-1。法定代表人陈金雄,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方霞与被告胶州市中宝金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方霞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胶州市中宝金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方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方霞负担。审判员 孙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周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