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行立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王秀尊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立字第29号起诉人王秀尊。2015年10月31日,本院收到王秀尊起诉保定市徐水区民族宗教管理局(以下简称徐水区民宗局)的起诉状,称起诉人系保定市徐水区户木乡安庄村村民,居住于安庄村五区40号院。2015年5月22日,徐水区民宗局一行人在其副局长王文斌的带领下,纠集了区公安局刑警、特警四、五十人,开着铲车,封锁了起诉人一家周边的道路,在既不亮明自己的执法身份、也不出示任何行政执法手续的情况下,砸锁破门,强行闯入起诉人家中,非法将起诉人家宅院内晾晒粮食用的砖制平台拆毁,之后,又将起诉人住宅大门强行上锁并贴上盖有徐水区民宗局单位印章的封条。起诉人认为,查封与拆除作为行政强制行为与措施,在具体实施时,应当严格依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民族宗教管理局既没有查封与拆除的法定职权,也没有法律明确的授权,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越权执法;徐水区民宗局协同刑警、特警参与查封、拆除的行为既不适当,也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综上,徐水区民宗局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强制行为和措施严重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涉嫌权力滥用。因此,请求法院:1、确认徐水区民宗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起诉人住宅实施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2、确认徐水区民宗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起诉人住宅内建筑物实施拆除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3、确认徐水区民宗局工作人员侵入起诉人住宅及限制起诉人回家的行为违法;4、责令徐水区民宗局立即撤销违法的行政强制措施,救助违法的行政强制行为,并将起诉人的住宅恢复原状。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本院不应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秀尊的起诉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建东人民陪审员  陈 如人民陪审员  杨 蕾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郭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